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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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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
  • 案件名称

    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原告:吕淼,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法定代表人:丛大威。原告吕淼诉被告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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