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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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案件名称
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原告:吕淼,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法定代表人:丛大威。原告吕淼诉被告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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