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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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12号案件名称
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12号申请人: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517室。法定代表人:关巍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绍丽,女,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769。法定代表人:倪贞龙。申请人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威激光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博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艾森博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艾森博威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艾森博威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现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42.3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的集成、安装与维护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7)京0114民初10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艾森博威公司向大威激光公司支付货款363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艾森博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京01民终78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艾森博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艾森博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威激光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114执恢561号执行裁定书,因艾森博威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艾森博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现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根据查明事实,大威激光公司对艾森博威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艾森博威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对大威激光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艾森博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大威激光公司申请对艾森博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大威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艾森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玲芳审判员 阮 健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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