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惠玲、姚斌等何蓉、孙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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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杨惠玲、姚斌等何蓉、孙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惠玲;姚斌;何蓉;孙建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杨惠玲,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姚斌,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蓉,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惠玲与被执行人姚斌、何蓉、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惠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2,977.96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232,977.9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65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预查封了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蓉名下的房屋一套,经调查该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7月2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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