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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玲、姚斌等何蓉、孙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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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553号
  • 案件名称

    杨惠玲、姚斌等何蓉、孙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惠玲;姚斌;何蓉;孙建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杨惠玲,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姚斌,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蓉,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惠玲与被执行人姚斌、何蓉、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惠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2,977.96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232,977.9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65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预查封了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蓉名下的房屋一套,经调查该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7月2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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