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霞、冯笑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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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215号案件名称
吴霞、冯笑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霞;冯笑梅;鞍山瑞城置业有限公司;鞍山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215号原告:吴霞,女,汉族,1965年5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被告:冯笑梅,女,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被告:鞍山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路**软件园。法定代表人:林国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鞍山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div>法定代表人:刘书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吴霞被告冯笑梅、鞍山瑞城置业有限公司、鞍山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霞撤回对被告冯笑梅、鞍山瑞城置业有限公司、鞍山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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