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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贺军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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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51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贺军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贺军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511号 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玉皇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367111。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军初,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南岳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612059019。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军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64元,减半收取为830.32元,由原告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罗  敏书    记    员        施蕴珂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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