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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红、王国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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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019号
  • 案件名称

    徐志红、王国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志红;王国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徐志红,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被执行人:王国斌,男,满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徐志红与王国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1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志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国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11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钱款8873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公告费560元。王国斌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房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办案人已做电话记录记录以上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3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 陈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楚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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