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根、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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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550号案件名称
田应根、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应根;杨海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550号原告:田应根,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立,男,住湖南省湘阴县,由湘阴县湘滨镇白马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进行诉讼代理。被告:杨海波,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田应根与被告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田应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应根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应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田应根负担。审 判 员 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 程书 记 员 李迎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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