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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应根、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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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550号
  • 案件名称

    田应根、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田应根;杨海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550号原告:田应根,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立,男,住湖南省湘阴县,由湘阴县湘滨镇白马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进行诉讼代理。被告:杨海波,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田应根与被告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田应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应根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应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田应根负担。审 判 员  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 程书 记 员  李迎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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