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2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271号
  • 案件名称

    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王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271号原告: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住所地林甸县东兴乡新兴村五屯。经营者:王东,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林甸县。被告:王洋,男,汉族,1990年5月1出生,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与被告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和解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林甸县锦丰种子商店未缴纳。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宏岩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