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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娥、瓦房店鼎盛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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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30号
  • 案件名称

    周长娥、瓦房店鼎盛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长娥;瓦房店鼎盛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娥,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鼎盛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三家村。法定代表人:谭永军,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长娥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鼎盛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4月26日),因控制金额过少,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上述查封财产均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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