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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情丰、庄远城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6民初1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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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11781号
  • 案件名称

    许情丰、庄远城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情丰;庄远城;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懿园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1781号原告许情丰,男,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远城,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莲珠,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婴子,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路沙一村委办公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47791。法定代表人陈永耀。被告深圳市懿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沙井西环路2138号1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QD092。法定代表人庄远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彬,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情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9219.58元,由原告承担;预缴余额29219.58元,本院迳退原告。审判员  柯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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