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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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51号案件名称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静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851号原告:马静,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旭峰,职务不详。原告马静诉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静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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