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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青学、孙立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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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820号
  • 案件名称

    柴青学、孙立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柴青学;孙立红;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柴青学,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莹,系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红,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孙立红。本院在执行柴青学与孙立红、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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