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青学、孙立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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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820号案件名称
柴青学、孙立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柴青学;孙立红;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柴青学,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莹,系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红,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孙立红。本院在执行柴青学与孙立红、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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