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彭德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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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1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彭德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彭德志;李德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华东,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德志,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德敏,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与彭德志、李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黔0521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德志、李德敏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0元。判决生效后,彭德志、李德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德志、李德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德志、李德敏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德志、李德敏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德志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243.41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彭德志、李德敏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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