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李平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5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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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5019号案件名称
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李平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李平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5019号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一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曹书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再飞,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虎,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鲁梦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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