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树波、赵晓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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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952号案件名称
伊树波、赵晓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伊树波;赵晓杰;许殿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伊树波,男,197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被执行人:赵晓杰,女,1976年01月22出生,满族,住。被执行人:许殿军,男,1981年10月27出生,满族,住。伊树波和赵晓杰、许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伊树波和赵晓杰、许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晓杰、许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晓杰、许殿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伊数博达成了分期还款计划,并履行了首次还款计划的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9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香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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