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平与范学平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5号案件名称
刘丽平与范学平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丽平;范学平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丽平,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清海(刘丽平之夫),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学平,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刘丽平因与被申请人范学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丽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不合理,处理方案简单粗暴,只考虑对被申请人隐私保护,不考虑保护申请人采光通风的基本权利,不顾及对申请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申请人用阳光板挡窗户,不但满足自己采光的需要,也挡住了外看的视线,已经不构成对被申请人的妨害,因此,申请人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范学平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刘丽平的房子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属于违建,而且建房时在墙的正中位置留了很大的窗户,对我家造成了严重的隐私侵犯。在申请人刘丽平的房子建造过程中,我找她商量,希望她可以在入住前把窗户做上挡板,她答应了,但是直到入住也没有做任何遮挡,严重侵犯了我及家人的隐私。我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存在任何的瑕疵与手脚,法官到现场勘查过。希望维持一、二审判决结果。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丽平提交王淑芹身份证复印件1张、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四小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张、照片打印件7张、优盘1个作为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从刘丽平楼房二层北侧和东侧墙体上所开设的四扇窗户,均可见范学平宅院内部情况,客观上对范学平宅院内房屋的隐私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判决刘丽平以安装防护栏、彩钢的方式对诉争窗户予以封堵并无不当。申请人刘丽平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某与谭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1664号 下一篇 高嵩、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