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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嵩、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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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991号
  • 案件名称

    高嵩、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嵩;段汝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991号原告:高嵩,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段汝鹤,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高嵩与被告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高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嵩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嵩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高嵩负担。审 判 员  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苏 丹代理书记员  王梦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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