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嵩、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9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991号案件名称
高嵩、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嵩;段汝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991号原告:高嵩,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段汝鹤,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高嵩与被告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高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嵩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嵩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高嵩负担。审 判 员 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苏 丹代理书记员 王梦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丽平与范学平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5号 下一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毛德全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2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