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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朱磊、王京波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鲁0202执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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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6)鲁0202执32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朱磊、王京波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朱磊;王京波;栾功超;张正全;张元敏;王琼;姜玲;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3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京波,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栾功超,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正全,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元敏,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琼,女,汉族,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玲,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云溪河南100米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376030-0。法定代表人朱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审结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栾功超名下鲁BH××××号车辆;被执行人张元敏名下鲁B9××××号车辆;被执行人王京波名下鲁UA××××号车辆;被执行人王琼名下鲁BZ××××号车辆;被执行人张正全名下鲁B1××××号车辆。二、续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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