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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雯与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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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
  • 案件名称

    杨雯与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雯;刘大明;肖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 原告:杨雯,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大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肖英,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杨雯与被告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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