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雯与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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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案件名称
杨雯与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雯;刘大明;肖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999号 原告:杨雯,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大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肖英,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杨雯与被告刘大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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