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袁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11民初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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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11民初774号案件名称
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袁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袁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774号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唐庄子村。经营者:胡轩侨,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袁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袁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由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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