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由庆、吴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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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875号案件名称
吴由庆、吴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由庆;吴军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875号原告:吴由庆,男,1986年04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被告:吴军,男,197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由庆与被告吴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由庆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由庆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由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吴由庆承担。审判员 杜 洪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殷悦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875号原告:吴由庆,男,1986年04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居民身份证5227011986××××××××。被告:吴军,男,197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居民身份证5227011975××××××××。。本院在审理吴由庆与吴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由庆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由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吴由庆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殷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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