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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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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70号
  • 案件名称

    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潘存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多祥,男,系申请人潘存文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92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692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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