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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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70号案件名称
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存文;玛合热依帕·阿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潘存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多祥,男,系申请人潘存文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92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692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玛合热依帕·阿迪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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