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晓飞、徐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6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677号
  • 案件名称

    王晓飞、徐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晓飞;徐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飞,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徐林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王晓飞与徐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徐林强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徐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晓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徐林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査明被执行人徐林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三、2021年7月7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徐林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5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晓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孝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