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杜海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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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233号案件名称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杜海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杜海云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233号原告: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津围公路88号(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义,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云,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与杜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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