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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松峰、杨国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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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83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松峰、杨国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松峰;杨国荣;何方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金。被执行人:何松峰,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杨国荣,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方城县。被执行人:何方乙,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松峰、杨国荣、何方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豫132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松峰所有的位于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和平街房产(房权证号:方41083010751号)一处可供执行,本院遂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现决定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何松峰所有的位于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和平街房产(房权证号:方4108301075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德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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