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王鼎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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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983号案件名称
富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王鼎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富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王鼎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983号申请执行人:富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刘亚飞,经理。被执行人:王鼎博,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富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91.63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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