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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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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
  • 案件名称

    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原告:宁宇,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孙起。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负责人:孙相民。原告宁宇与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宇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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