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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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案件名称
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宇;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495号原告:宁宇,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孙起。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负责人:孙相民。原告宁宇与被告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宇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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