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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葛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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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4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葛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葛云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4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峰,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云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诉被告葛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承担。审判员  金丹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郭寒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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