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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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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86号
  • 案件名称

    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姜威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天工路西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梁传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文,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威,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美,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姜威于2021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海逸鑫公司同意姜威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9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姜威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佩建审 判 员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苗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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