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86号案件名称
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姜威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天工路西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梁传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文,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威,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美,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州海逸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姜威于2021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海逸鑫公司同意姜威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9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姜威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佩建审 判 员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苗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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