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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云、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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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17号
  • 案件名称

    任喜云、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喜云;李靖;魏亮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17号原告魏某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高哨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太皇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某某,男,36岁左右,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原告魏某某、李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某某、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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