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云、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17号案件名称
任喜云、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任喜云;李靖;魏亮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17号原告魏某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高哨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太皇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某某,男,36岁左右,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原告魏某某、李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某某、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邬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1532号 下一篇 黄国尧与徐州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