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石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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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140号案件名称
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石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石晓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140号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福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云。被告:石晓强,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财产保全费176.1元,合计诉讼费271.25元,由原告上海朱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文龙书记员 冯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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