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应召、申海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异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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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异87号案件名称
符应召、申海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符应召;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李六平;司马钢钻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异87号案外人:李六平,女,汉族,1950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案外人:司马钢钻,男,汉族,1952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申请执行人:符应召,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申海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刘学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光欠,又名王广欠,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在本院执行符应召与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对本院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王光欠位于嵩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办公楼大门口临旧县派出所方向住宅楼8层(小套)房一套(该房无门牌号,本院查封时在该房大门上张贴查封公告;案外人称该房为801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称,请求嵩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嵩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办公楼大门口临旧县派出所方向住宅楼8层(小套)801室的查封并停止执行。事实和理由:嵩县人民法院依据(2021)豫0325执5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6日对位于嵩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办公楼大门口临旧县派出所方向住宅楼8层(小套)801室采取的查封措施,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801室是2017年2月1日案外人从被执行人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三人开发的商品房中合法购买的房产,与申请执行人符应召无任何关系,至于申请执行人符应召与被执行人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外人概不知情。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措施并停止执行。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提供的证据有:1、2017年2月1日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与李六平、司马钢钻签订的《美丽花园售房合同》。2、2016年10月29日司马钢钻转账给申海林97000元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未注明转账用途)。申请执行人符应召,被执行人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符应召与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5执5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光欠位于嵩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办公楼大门口临旧县派出所方向住宅楼8层(小套)房一套(该房无门牌号,本院查封时在该房大门上张贴有查封公告)。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杜红利与王光欠、黄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执1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4月16日对王光欠的上述房屋进行了首次查封。当时案外人孔来学于2018年6月14日曾对该房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该房屋。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7日作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孔来学的异议请求。另外,经申请执行人杜红利与符应召协商一致,本院将两案合并执行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处置。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杜红利与王光欠、黄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孔来学以购买人的身份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光欠位于嵩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办公楼大门口临旧县派出所方向住宅楼8层(小套)房一套(该房无门牌号,本院查封时在该房大门上张贴有查封公告)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孔来学的异议请求。之后,本院在执行符应召与申海林、刘学玲、王光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也以购买人的身份对本院查封王光欠的上述房屋(与前案合并处置该房屋)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所提异议系对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出异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的异议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六平、司马钢钻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浩武人民陪审员 陈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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