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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张向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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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980号
  • 案件名称

    李豪、张向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豪;张向前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980号原告:李豪,男,回族,1973年12月17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向前,男,回族,1972年1月17日生,住襄城县。原告李豪诉被告张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豪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培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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