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豪、张向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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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980号案件名称
李豪、张向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豪;张向前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980号原告:李豪,男,回族,1973年12月17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向前,男,回族,1972年1月17日生,住襄城县。原告李豪诉被告张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豪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培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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