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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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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73号
  • 案件名称

    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73号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527室。法定代表人:张一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星。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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