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73号案件名称
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73号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527室。法定代表人:张一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星。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德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惠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任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259号 下一篇 李豪、张向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