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任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25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任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任爱花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259号原告:任爱花,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靖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柳青,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爱花与被告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任爱花诉称,2021年4月12日任爱花与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民市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西安市XX路XX花园XX市场房屋一间,用于经营砂锅和冒菜。并支付保证金6500元和预付一年房租78000元。双方约定租赁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合同签订时,被告方雇佣大批菜农在市场售卖,造成市场人流量大的假象,导致原告以为该市场人流量较大,并签订了合同,构成欺诈。另外,该市场禁止使用液化气,目前也未接通天然气,燃煤更是国家所禁止使用,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2、被告将剩余房屋租赁费和保证金共计84500元退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爱花(乙方)与被告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司(甲方)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甲方陕西百日新便民市场有限公XX区XX城XX路XX号,属于未央区行政区划,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