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武、张长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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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2489号案件名称
郭建武、张长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建武;张长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2489号原告:郭建武,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长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原告郭建武与被告张长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郭建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郭建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郭建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郭建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建武撤诉。原告郭建武预交受理费6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建武负担,剩余6275元退回原告郭建武。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倩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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