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亚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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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28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亚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亚林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28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哲,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陈亚林,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6月26日,陈亚林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8900元,期限为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该笔借款为重组贷款,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陈亚林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8900元,给付至2021年8月20日前利息1075.38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亚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00元,截止2021年8月20日利息1075.38元,合计49975.38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8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给付利息。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陈亚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齐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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