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17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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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17813号案件名称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7813号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号水悦馨园2层2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065436W。法定代表人:李达,系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狮岭,广东刘志均(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刘志均(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生,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生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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