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利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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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71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利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利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71号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赉县四方坨子中心锅炉房。 法定代表人薛松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利臣,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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