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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开刚与袁华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52执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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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执2097号
  • 案件名称

    雷开刚与袁华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雷开刚;袁华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2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雷开刚,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袁华国,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开国与被执行人袁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5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4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报了财产,也未来院接受了调查、询问,更未自动履行偿还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X路XX巷XXX号XXXX小区X栋X层X单元XXX号房屋,但之前已被本院执行的(2021)渝0152执1074号执行案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轮候冻结了多个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也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查封处置中,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本后,等待参与分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52执2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41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道川审    判    员      吴继权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轩宇-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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