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长海、罗盛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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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罗长海、罗盛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长海;罗盛震;罗盛兆;罗雪阳;李东芝;郭跃杰;张志锋;信阳俊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罗长海,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执行人:罗盛震,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盛兆,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雪阳,女,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李东芝,女,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跃杰,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张志锋,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信阳俊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5007751050274(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长海等人与被执行人郭跃杰、张志锋、信阳俊友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盛士兵审判员 王保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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