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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6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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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6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溧河物流园B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943596XH。法定代表人:朱寅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遮山镇312国道南侧(钟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0001873Q。法定代表人:郭兴亮,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52069.5元。因南阳天森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培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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