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鑫鼎荣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观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7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719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鑫鼎荣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观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鑫鼎荣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观成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719号原告:沈阳鑫鼎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被告:辽宁观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徐萌骋。原告沈阳鑫鼎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观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签收法律文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