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贾来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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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422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贾来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贾来政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422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060717265H。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贾来政,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聂玉琴,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被告之妻。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贾来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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