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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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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474号
  • 案件名称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474号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0655623705。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照,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晓霞,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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