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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81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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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181民初779号
  • 案件名称

    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交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81民初779号原告:贾某,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古交市马兰滩物资公司旧宿舍楼602房。        被告:古交市省心养殖场,住所地古交市原相乡兆峰村。        投资人:赵占成。        原告贾某与被告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闫建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海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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