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81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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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81民初779号案件名称
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交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贾某;古交市省心养殖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81民初779号原告:贾某,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古交市马兰滩物资公司旧宿舍楼602房。 被告:古交市省心养殖场,住所地古交市原相乡兆峰村。 投资人:赵占成。 原告贾某与被告古交市省心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闫建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海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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