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平、尚京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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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933号案件名称
杨志平、尚京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志平;尚京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3933号原告:杨志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尚京东,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平诉被告尚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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