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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世纪长虹生态园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石立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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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32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纪长虹生态园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石立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长虹生态园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石立春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长虹生态园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长虹公园东门园内。法定代表人:宗鑫,经理。被执行人:石立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长虹生态园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立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4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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