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陈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6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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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649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陈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陈涛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终26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22号森海诺电商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5897F。法定代表人:兰海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鹏,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森海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涛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陈涛未发表答辩意见。陈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森海诺公司支付运费109070元及利息(以10907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森海诺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一审法院判决:森海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涛支付运费109070元及利息(以1090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森海诺公司负担,陈涛已预缴的124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森海诺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欠条》已经明确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运费金额,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涉案《欠条》并未约定付款期限,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随时有权向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主张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森海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1.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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