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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江、史秀梅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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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83号
  • 案件名称

    孔德江、史秀梅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孔德江;史秀梅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秀梅,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与被申请人史秀梅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41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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